索 引 号: | D21-02-2022-0029 | 分 类: | 其他有关文件 | ||
责任部门: | 吉安县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10-31 09:31:45 | ||
标 题: |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文件编号: | 吉县府办字〔2022〕151号 |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31日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吉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吉安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本预案适用范围包括:
(1)吉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吉安县环境污染时的预防控制工作;吉安县范围内,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由吉安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相关主责部门,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在吉安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
吉安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5)整合资源,加强演练。
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发展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联合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分工明确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
1.5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本县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县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吉安县政府领导、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为主体、吉安县各相关部门相配合,成立了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我县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时,或超出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时,我县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当上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从属于上级预案,此时我县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协调处置行动。
县内各企业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下级预案,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本预案的应急协助力量。
2.1 组织体系
吉安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吉安县政府;第二层:各应急指挥成员单位;第三层:各企事业单位。
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成立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委书记担任指挥长,县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主要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吉安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单位。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办公,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确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统一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农林、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
2.1-1 吉安县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图
2.2.1 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要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下,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向吉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6)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指挥部作出的决定;
(3)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调查、指挥、救援、处置、评估等工作;
(4)负责应急专家组的建立、管理和协调工作;
(5)承担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检查、督促各园区及相关单位配套预案的制定和各项应急准备、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7)完成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8)负责《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组织实施。
县政府办:负责传达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和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相关文电、简报。
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参与事件调查。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配送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涉及民爆生产行业领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涉及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等行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吉安县委宣传部、吉安县委网信中心、吉安县广播电视台、吉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做好事件网上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病死畜禽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资、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县内主要河流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县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社会维稳情况信息收集研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疏散群众,拟订道路绕行方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扑救,并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和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
县商务局: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
县城管局:负责对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运行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在相关河道、湖泊、沟渠等临时修建应急处置构筑物。
县人武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处置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供电应急保障工作。
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指导。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专项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和舆情处置组。专项工作组组成见图2.2-1。
图 2.2-1 专项工作组组成结构图
(1)综合协调组:由吉安县政府办牵头,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局、县广电公司、县卫健委、吉安县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驻地部队、武警等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征调应急物资、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2)污染处置组: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上级气象局和上级水文监测站提供的气象、湖泊等水体水文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专家组: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应急专家库内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调查及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医疗救护组:由吉安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中心、吉安县广播电视台、吉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稳定组:由吉安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9)舆情处置组:由吉安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吉安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当涉及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发展趋势,制定网络舆情处置方案,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和积极的引导。当网络舆情发生后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办理,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主动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严防因贻误而被恶意炒作的事件发生并及时向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舆情处置情况。
注: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负责对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
3.2预防
针对吉安县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如:环境风险企业因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失灵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或非正常操作等原因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废气、废水非正常排放、超标排放,对周边地表、地下水体、土壤及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对周边居民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废气、废水超标排放。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周边居民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大气及地表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经调查可知,吉安县环境风险企业基本分布于江西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废水经新源污水处理厂或凤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至赣江。
因此,主要需要做好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加强环境风险源排查,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概率;建立排污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的联动机制,合理处理事故企业超标排放废水。
3.2.1 加强企业环境管理
(1)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和规划环评等要求,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落户。县发改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部门在前期项目审批过程中对高环境风险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把控。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3)建议不再新、改、扩建增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4)推进工业园区外的风险企业入园,逐步淘汰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危、涉重企业实施搬迁,鼓励企业减少环境风险物质使用;
(5)合理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避开人口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严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若高环境风险区域内的环境风险源短时间无法搬迁,对受影响的人口实施必要的搬迁、转移。
(1)重点企业或高风险企业应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定期修编,并送至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备案;从而建立辖区内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落实主体责任。
(2)吉安县政府部门根据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结果,编制、修订政府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预警、应对响应流程,重点针对各种典型事件情景,细化应急处置方案及人员、物资调配流程,针对高、较高环境风险区域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3)江西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企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重点危险源实时监测、跟踪系统,重点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进行排查汇总,准确掌握辖区内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并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措施建议。
(4)相关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易造成环境污染物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流程,积极配合吉安县政府和行业监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整改问题、消除隐患,坚决避免人为责任事故。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需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3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控体系
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安排,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控体系,针对环境敏感区域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不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检查督促各街道及园区、重点企业单位健全完善各类配套预案。建立联动的联网的监控体系,分层分级到企业-如在线监控体系。同时要畅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来源渠道,广泛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环境风险企业应与周边企业建立应急互助关系,并且定期进行演练;与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外部救援部门建立联系,以便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救援;污水排放企业应与下游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凤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新源污水处理厂)建立应急联动关系,保持良好联系,一旦发生废水超标排放事故,及时通知下游污水处理厂,使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消除事故不利影响;
(2)吉安县人民政府、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吉安县应急管理局、吉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建立良好应急联动体系,定期进行演练。
3.3 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四级(蓝色)预警。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
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
预警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
县生态环境局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场)。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同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1.1 I.II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县政府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配合,启动I、II应急响应措施,然后再按程序上报,由上级机关或经上级机关授权,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状态,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通报情况。
如因环境污染(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吉安县政府应立即启动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并按程序上报吉安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吉安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应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待上级机构指挥人员抵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
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结合县实际情况,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区域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
如因环境污染(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吉安县政府应立即启动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并按程序上报吉安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吉安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应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待上级机构指挥人员抵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
4.1.3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予以应对。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如企业因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或风险防控措施、污染治理措施故障导致废水超标排放,由于环境风险企业大都分布于江西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废水经由凤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或新源污水处理厂,尾水排至赣江,下游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因此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相关人员立刻赶至事故企业及下游污水处理厂,尽量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
4.2 应急响应程序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见下图4.2-1所示。
4.2-1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企业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通过“12369”热线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完善报告内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人民政府和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在4小时内向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自然环境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政府及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如吉州区、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新余市时,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该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应急现场指挥长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4 应急响应行动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扩大危害范围,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的要求。并向属地政府(乡镇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根据需要拨打120、119、110等电话请求援助。
(2)事发地政府(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接报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组织警力划定禁止通行区域、维护现场秩序、救治受伤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事件发生。
(3)事发单位、属地政府及监管单位要及时提供企业和污染源相关资料数据,为实施和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吉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组织专业应急人员及设备装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
I级、II、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上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政府授权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各专项工作组、专家机构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展开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协调工作
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搜集现场各方面情况信息,随时向县政府汇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处置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信息报告和现场协调工作。
(2)人员转移安置
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其次,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
县卫健委就近安排受伤人员进行急救,重症人员要及时转移至县级医院或转运至市级医院进行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物资
①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应急征用措施。
②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经相关部门鉴定认证后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抢险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应急现场监测
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种类和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请求市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及其他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可请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
(7)现场控制与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以及监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污染处置组人员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源。县公安局安排足够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划定警戒区域,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援车辆顺畅通行。
(8)扩大应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突发污染事故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如事态紧急,应请求当地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9)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10)社会维稳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县公安局维护受影响地区的治安。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区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1.突发水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体,由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中和剂、围油索,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治安警戒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周围居民、学生及教职工进行疏散并建立隔离区,及时清除路障,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做好维稳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
事故可能危及饮用水源地时,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如泄漏区域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协调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县水利局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
(2)废水事故。由污染控制组负责事故救援,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或医疗废水)类型、提出强化处理的建议措施,要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进出厂水质监测频率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监测组对溢流现场及附近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通知水利部门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及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
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受灾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如下游农村地区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县水利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吉安县城所在地则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县城管局、县住建局负责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则由当地政府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必要时申请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协助。
当县内污水处理厂突发设备故障或停电导致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进入地表水体,可能引发跨区域污染的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由污染控制组负责事故救援,对撒落废物进行打捞、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应急监测组负责对废物撒落现场附近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通知水利部门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及污染蔓延趋势,及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如下游区域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协调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县水利局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
(4)水体富营养化。境内饮用水源地暴发水体富营养化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发布暂停取水的命令。污染控制组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调配备用水源,应急监测组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县消防大队、县水利局协助藻类打捞以及灭藻剂、消毒剂的投放。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受灾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必要时上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2.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燃烧(或爆炸)。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燃烧废气进入空气中,由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采取向火灾或爆炸区喷洒水雾、稀酸或稀碱液进行紧急处理,防止危险物质挥发,同时在较低处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治安警戒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事发地周围居民进行疏散并建立隔离区,及时清除路障,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及下风向敏感保护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应急监测组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2)大型建筑工地扬尘。当大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引发雾霾天气时,由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县城管局采用除霾车喷洒水雾消除雾霾,同时由县住建局根据情况需要,必要时下令所有大型建筑工地暂时停工,同时由县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全县范围内及下风向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应急监测组,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3)工矿企业废气事故。当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时,企业应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事故发生地内及下风向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应急监测组,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3.土壤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泄漏。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时,由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或中和剂进行紧急处理,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扩散。
治安警戒组相关单位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深挖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深挖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2)废水事故。当发生工业废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时,由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设法将废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网;
治安警戒组相关单位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离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深挖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深挖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当发生固体废物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时,由污染控制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组织有关人员将废物清运并无害化处理。
治安警戒组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离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深挖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深挖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4.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事故时,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县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追查,县卫健委负责安排接触、超剂量受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
吉安县委宣传部与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拟定新闻通稿,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新闻宣传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吉安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服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要情,加强舆情信息监控,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按规定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时,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接有关事项并落实相关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群众、媒体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情况。
当发生跨市县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市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各专项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吉安县人民政府向省、市人民政府请示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1)信息发布
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吉安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负责各种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宣布应急结束。所有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后期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救治、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资料保存
将事故处理过程中视频资料、实物、事故发生前后的操作记录以及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收集、整理、保存,以备后用。
(4)人员安置补偿
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对抢险救援人员进行健康监护或体检,积极对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医院治疗或发放抚恤金。
(5)征用物资补偿
对应急救援过程中使用的物资进行清点,并补足不足部分。对临时征用的物资,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补偿。
(6)保险理赔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②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⑧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尽可能地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避免非工作人员破坏事故现场,影响正常生产恢复,以利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责任的落实。要做好以下两点:
1)在事故地点或事故原因未完全确定以前,事故现场不能破坏或废除,也不准对无关人员开放,以保证获得正确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2)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现场状况都不得破坏、移动或清洗。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对事故现场按原状做好标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予以清理。
①对事故区进行清理,原则上从外到内、从上到下进行清理,轻拿轻放,不准出现推拉、硬拽、磕碰、摩擦等危险举动。
②清理过程中注意衍生事故隐患,发现可疑现象立即停止清理并及时上报。
③各人员重点加强对泄漏部位或防火部位的监控,对可能引发泄漏或火灾事故的信息应及时警戒并向上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④各疏散通道确保畅通无阻。
消防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水,通过构建围堰、围坎、截留沟等方式引入应急事故池中,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灾后及时对事故废水调配处理,达标后外送至吉安新源污水处理厂或凤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就近原则);受污染的土壤要进行防渗、防流失、妥善处理、恢复;对于受损的设备要及时恢复,保证绿化面积和成活率。
由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指挥部组织对事发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1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6.2 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清单库及分布图。
6.4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监测技术、装备的升级。依托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正常运行。
6.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6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制定救济方案,协调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队伍的救济措施和救济程序,确保事故灾难中的救助工作落实。
7.1 宣传教育
吉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加强本预案与江西省、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应急培训
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吉安高新区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单项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演练三年至少一次。
企事业单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记录保存演练相关资料(演练现场视频或照片/演练内容资料/演练总结等),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抽查制度,对重点企业环境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对应急设施及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令其限期整改。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预先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损失的;
(2)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3)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4)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或发布不确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原则上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次,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更新时间为1年/次。
根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县生态环境局进行登记备案。
辐射污染事件由于其专业特殊性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由吉安县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并定期修订。吉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固定源: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活动中,原料、辅料中间体和成品及副产品,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类危险品,大多集中于城市、人群聚集地,离敏感点较近,防护距离小,危险性较大。
流动源:主要包括陆运和水运的气、液,固三类危险品,距离人群和环境敏感点较远,风险特性相对较小。
风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组织机构框架图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4.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启动令
5.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变更令
6.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解除令
7.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令
8.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令
附件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本市境内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附件2
组织机构框架图
附件3
组织机构框架图
?
附件4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启动令
( )第 号
月 日 时 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过会商,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 色 预警,要求事发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全面做好各项应对和处置工作。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5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变更令
( )第 号
根据实际情况,现决定将 月 日发布的 色预警变更为 色预警。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6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解除令
( )第 号
根据实际情况,现决定将 月 日发布的 色预警予以解除。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7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 级应急响应启动令
( )第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现决定 月 日 时 分,启动 级应急响应,事发地(镇、乡)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8
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 级应急响应终止令
( )第号
月 日,发生在 的突发环境事件,经过事发地(镇、乡)和相关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现决定终止突发环境事件 级应急响应。
签发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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